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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物价局关于公用热电及小机组超过2002年全省发电计划部分的电量执行上网电价的通告

安徽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物价局关于公用热电及小机组
超过2002年全省发电计划部分的电量执行上网电价的通告
(皖价服[2002]221号 2002年7月31日)


各市物价局、供电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各地应严格执行省计委、省经贸委和省物价局“关于下达2002年全省发电计划的通知”(计基础[2002]154号)规定的计划发电量。经研究,现对公用热电及小机组超过2002年全省发电计划的电量执行上网电价通知如下:
  一、热电机组应严格按照“以热定电”原则安排生产,其超计划发电量中满足热电比100%的部分执行全省上网均价0.25元/千瓦时(按省内消化和送出外省各占50%电量计算),达不到热电比的超计划部分执行0.20元/千瓦时上网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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