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经贸委关于2002年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
(川办函[2002]153号)
省经贸委《关于2002年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关于2002年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
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字[2002]3号)的精神,结合我省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的实际,现提出2002年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意见。
一、深化整治的要求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煤矿安全整治会议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抓好煤矿安全生产若干规定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2]43号)精神。以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死亡事故为目标;以查隐患、促整改、抓落实,切实消除重大隐患为手段;以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为依据,依法整治,强化监管,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逐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矿井安全生产水平,实现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二、深化整治的主要目标
(一)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按国家煤炭产业政策要求,合理进行规划,逐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二)提高矿井“一通三防”和综合抗灾御灾能力。加大矿井安全生产投入,确保煤矿各项安全保障措施落实、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
(三)依法关闭破坏资源、技术落后、污染环境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
(四)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死亡人数。
三、深化整治的重点
(一)继续关闭整顿小煤矿。
1.对破坏资源、技术落后、污染环境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以下七类小煤矿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1)被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和非法私开矿井;
(2)未通过整治验收矿井;
(3)通过验收后经复查不合格的矿井;
(4)不符合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矿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