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关于鞍山市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
(辽价函[2002]78号 2002年7月22日)
鞍山市物价局:
《关于我市公安系统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标准的请示》(鞍价发[2002]第93号)收悉。根据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制定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2]29号)有关规定,经核查,鞍山市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已采用电子化和正在建设专用标准考试道路,同意鞍山市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收费标准
1、报名费:每人次10元。
2、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考试费(含考前辅导费):每人次90元。
3、场地驾驶考试费:不分车型,每人次200元,摩托车每人次60元。
4、道路驾驶考试费:在专用标准考试道路尚未投入使用前,汽车类每人次60元,摩托车和其它车型每人次40元。专用标准考试道路投入使用后,汽车类每人次260元,摩托车每人次80元,其它车型每人次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