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要依托收容遣送站做好流浪儿童救助工作。
10、加强正规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对残疾儿童家长进行康复知识培训和指导,提高康复服务技术和水平。
三、组织与实施
(一)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本规划的组织实施。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委员单位要根据规划要求,结合各自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二)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市、区)儿童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要将规划的实施纳入政府议事日程、政府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政绩考核。
(三)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委员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每年要向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报告规划的实施情况。各县(市、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报告制度。
(四)各县(市、区)政府要保证规划实施的所需经费。要多渠道筹措资金,争取社会赞助。
(五)要加强调查研究,坚持分类指导,及时掌握有关情况,总结推广经验。每两年进行一次评比表彰。并注重对儿童发展的理论研究。
四、监测与评估
(一)建立健全劳动监察、卫生监测、教育督导、统计评估、法律监督机构,完善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监测机制,确保规划目标的实施。
(二)制定切实可行、科学规范的监测评估方案,全面、动态地监测儿童发展状况。
(三)坚持全面性、科学性、可操作性原则,通过搜集和整理反映儿童规划执行情况的数据资料,分析儿童发展现状和趋势,评估规划的实施效果,监督和推动各项目标任务及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
(四)太原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下设监测评估领导组,负责监测评估方案,根据监测评估结果提出相应对策。监测评估领导组由太原市统计局牵头,相关部门组成,负责制定规划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提出监测重点指标,收集监测资料,开展必要的统计调查活动;逐步建立儿童发展监测数据库;向太原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指导各县(市、区)儿童规划的统计监测工作。专家评估组由太原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推荐专家组成。负责制定检查评估方案;审评年度统计监测报告,并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阶段性评估,向太原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指导各县(市、区)儿童规划的检查评估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儿童规划监测评估机构和制度,认真开展监测评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