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政府要求,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调整工作,要在2002年10月底之前完成。在机构调整过程中,要认真贯彻建设部、财政部、
监察部、中编办等6部委《关于严禁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中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建房改[2002]110号),对各类违法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确保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工作正常进行。
三、规范住房公积金银行专户和个人账户管理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等5家商业银行范围内,确定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其中,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的银行,不得超过两家。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应依据管理职权,对市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监督。受委托银行对专户内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行为负有监督责任,发现违规问题要及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反映。凡不按规定设置账户的,有关部门要进行严肃处理。
住房公积金是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受委托银行要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市管理中心要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并和受委托银行定期对账。对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记账时间以住房公积金在受委托银行缴交入账时间为准。市管理中心对已办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要发放有效凭证。
四、强化住房公积金归集,加大个人贷款发放力度
采取多种措施,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提高归集率。依法督促有关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凡用人单位招聘职工,单位和职工个人都须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要加强对市管理中心归集住房公积金和发放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工作的考核,落实责任制。
市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简化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改进贷款服务工作。市管理中心要按规定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发放范围,对于职工买房、集资合作建房,以及自建、翻建和大修住房的,均应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市管理中心要加强贷款风险管理,健全贷款档案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