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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管委会拟订的章程或议事规则,报市政府备案后执行。
  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设置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设立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管理中心是直属市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不得挂靠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与其他部门或单位合署办公,也不得兴办各类经济实体。市管理中心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管理,管理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市管理中心负责人由管委会推荐,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并办理任免手续,不得兼职。省建设厅和管委会对市管理中心负责人实施严格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市政府反映,必要时可以提出撤换市管理中心负责人的建议。市编办要根据郑州市住房公积金规模和分支机构分布情况,合理核定市管理中心的编制,工作人员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用。
  按照省住房公积金工作会议要求,2002年7月1日起,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归集、转移、提取和发放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前提下,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资产、人员编制一律冻结。原管理中心管理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和其他房改资金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处理。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联合审计组,对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产、人员等状况进行清理,核实债权债务,经审计后逐一登记造册。在此基础上,将清理后的资产(包括债权、债务)一并转入新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编办、国家经贸委、监察部、劳动保障部、审计署、全国总工会《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房改[2002]150号)精神和设立分中心的基本条件,以及业务和合理布局的需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铁路分局设立分中心,各县(市)、上街区设立管理部;其他管理中心并入市管理中心。设立分中心的,须提交管委会审议通过后,报省政府审批,并报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取消,人员由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择优留用;未留用人员由原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负责,妥善安置。分中心不是独立的事业法人,不单独登记设立。管理中心与分中心实行统一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分中心根据市管理中心的授权,负责原有业务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归集、支付、使用等具体管理工作。分中心编制的管理费用预算纳入市管理中心管理费用预算,报市财政局统一批复。分中心和管理部的编制纳入市管理中心,由郑州市编办统一核定,负责人由市管理中心聘任。目前,市管理中心原则上暂不占用分中心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分中心可以实行内部核算,运用住房公积金所产生的增值收益单独列账,由分中心按规定分配和使用,市管理中心暂不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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