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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按照《条例》和有关规定,我市设立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管委会以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代表为主组成,其中市政府负责人和房改、房管、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管委会委员总数为30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人,经全体委员推举产生。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委员由市政府聘任,按规定程序上报省建设厅备案。管委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根据建设部、财政部等10部委《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建房改[2002]149号)规定,市房改办负责管委会日常的会议筹备和决策事项的督办等工作。
  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比例;
  (三)在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范围内,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银行;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包括购买国债的比例或金额)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
  (六)审批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
  (七)审议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
  (八)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九)听取市财政局对住房公积金监督情况的通报、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对受委托银行办理的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监管的通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审计报告进行整改的汇报,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处理意见;
  (十)审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的住房公积金呆坏账核销申请;
  (十一)审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向社会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
  (十二)推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主任、副主任人选,对不称职的主任、副主任提出更换建议;
  (十三)需要决策的其他事项。
  管委会通过建立严格、规范的会议制度,实行民主决策:一是管委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由主任委员或部分委员联合提议,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二是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委托一位副主任委员主持;三是会议须有四分之三以上的委员出席,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熟悉情况的有关人员携其书面意见参加会议,受委托人不享有表决权;四是管委会实行民主决策,委员要充分发表意见,对有关事项的决策实行表决制,决议须管委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五是管委会对有关事项的审议情况、表决结果和决议要形成会议记要;六是管委会决议须报市政府及省建设厅、财政厅、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等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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