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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郑郑政[2002]15号 2002年7月29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驻郑各单位:
  自全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以来,特别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发布之后,我市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基本原则和要求,采取一系列措施,适时调整资金使用方向,加大个人住房贷款发放力度,进一步推动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实践证明,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目前我市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住房委员会制度没有真正建立,“房委会决策”流于形式;二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设置不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能真正作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运行,存在多个管理中心现象,资金管理分散;三是住房公积金监督机制不够健全,住房公积金使用率较低,并有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现象,住房公积金存在风险隐患;四是住房公积金归集率较低,行政执法困难,职工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充分保障;五是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发展缓慢,住房公积金没有发挥应有作用,制约了房地产业的发展和城镇居民住房条件的改善。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健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体系,从根本上解决目前住房公积金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国务院重新修改发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省政府也发布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豫政[2002]25号)。据此,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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