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路收费站实行合同征费问题的批复
(皖价费[2002]204号 2002年7月21日)
安庆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公路收费站实行车辆合同征费等有关问题的请示》(价费字[2002]105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及国家计委有关文件规定,路桥车辆通行费属重要的公益事业收费,其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收费范围的界定,应按程序报省审批。其中,属交通部门或建设部门贷款建设的,应当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属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的,应当由省物价局会同省交通厅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其他任何地方和部门均无权审批。
你市高界路潜山段收费站对一些地方客运车辆擅自实行合同征费,按月收取120元车辆通行费,违反路收费审批的有关规定,属自行扩大月票使用范围、调整月票征收费标准行为,扰乱了当前路桥收费秩序,影响了路桥收费标准的规范和统一,应立即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