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第二条修改为: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是生活垃圾处理场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凡在我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弃置生活垃圾的单位,须经生活垃圾处理场同意,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倾倒。
六、《
南京市城市夜景灯光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第
五条第二款删除。
七、《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动车辆清洗管理的通告》
1、第四条修改为:机动车辆清洗站(点)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机动车辆清洗站(点)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市容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建设和经营。
2、第五条修改为:机动车辆清洗站(点)应当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使用统一的票据。严禁只收费不清洗。
八、《南京市早市饮食摊点(群)暂行办法》第一条修改为:设置早市饮食摊点(群)须经区摊点管理办公室(中心)批准。主要道路、广场、窗口地区不得设置早市饮食摊点(群)。
九、《市政府关于鼓励外地企业来宁投资的若干意见》第二条修改为:鼓励外地的大企业、上市公司、高新技术企业来宁投资,注册设立总部或相关企业(以下统称外地在宁企业),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从事新兴第三产业,参与我市企业改革、改组和结构调整。凡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3年内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营业额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项目),市政府对企业财税政策、规划用地、资金、户口迁移、子女上学等方面,根据企业具体要求,进行专题研究,给予重点扶持和优惠。
十、《南京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九条至第十六条删除。
十一、《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家禽检疫检验管理的通告》
1、第六条修改为:外地家禽及其产品进入本市批发市场销售的,必须到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报验报检。经报验报检合格,办理换证手续后,方可到定点批发场点进行交易。
2、文中“《兽医卫生合格证》”、“《畜禽产地检疫证明》”、“《畜禽产品检疫证明》”分别修改为“《动物防疫合格证》”、“《动物产地检疫证明》”、“《动物产品检疫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