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第一条”已被《南京市政府关于批转市规划局、市档案局<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8月3日 实施日期:2008年8月3日)废止南京市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
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见》的要求,经过市文件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市政府决定对《
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12件规范性文件修改如下:
一、《
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
十条修改为:竣工图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建设单位负责报送。双方在签定工程合同时,应写明编制竣工图各自所承担的权利、义务和编制要求。
二、《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试行办法》
1、删除第十四条第(一)项。
2、第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买卖双方持《房地产买卖契约》及相关材料到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过户手续。
三、《南京市物业管理公司经营资质审批暂行规定》删除第五条第(二)项。
四、《南京市旅馆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修改为:旅馆必须建立旅客住宿登记制度。登记员在接待旅客住宿时,应认真检验旅客出示的身份证件,按《住宿登记表》逐项填写清楚。办理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住宿登记,必须按规定查验证照,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住宿登记表》报送公安机关。
五、《转发市环卫局关于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管理规定的通知》
1、文件标题修改为:《转发市市容管理局关于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管理规定的通知》。
2、文中“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均修改为“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