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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作为行政机关或预算拨款事业单位的,其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编制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散装水泥管理部门目前仍作为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其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严格按照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规定,暂从“专项资金”中拨付,今后应逐步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第十八条 市、区(县)散办应按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决算,并报同级财政局审批和上级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用于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设施、装备建设或改造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二)由散装水泥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四)经散装水泥办公室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五)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使用单位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专项资金”的,由市、区(县)散办及其委托单位督促补缴应缴的“专项资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专项资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 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使用单位虚报袋装水泥量,或者拒缴“专项资金”的,由市、区(县)散办及其委托单位责令其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散办及其委托单位不按本“实施办法”规定征收“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上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由同级财政局责令其改正,并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处以—定数额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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