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本市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1吨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应缴纳“专项资金”1元,在管理费用中列支;本市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每使用1吨袋装水泥应缴纳“专项资金”3元,建设单位计入建安工程成本,水泥制品(指预制混凝土构件、混凝土砌块、商品砂浆等,下同)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七条 本市水泥生产企业销售的袋装水泥缴纳的“专项资金”由市、区(县)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区(县)散办”]负责征收。
第八条 向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征收“专项资金”,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工程
1、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应按建设工程项目使用水泥预算总量50%向市、区(县)散办每吨预缴3元“专项资金”。
凡已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但尚未预缴“专项资金”并尚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按上述规定,及时向市、区(县)散办每吨预缴3元“专项资金”。
市立项的建设工程,由市散办负责征收专项资金;区(县)立项的建设工程,由区(县)散办负责征收专项资金。
2、建设单位在报送竣工验收备案之前,应持水泥销售单位开具并注明水泥种类(散装水泥或袋装水泥)的水泥销售发票到原办理预缴款的市、区(县)散办办理“专项资金”预缴款清算工作。若水泥销售发票未注明水泥种类,按袋装水泥处理。
经审核无误的,市、区(县)散办将按实际使用袋装水泥量进行清算,实行多退少补。
(二)水泥制品
1、本市二级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企业在企业“资质证”年检之前二个月内,混凝土砌块生产企业在产品“准用证”年检之前二个月内,本市没有实行产品“准用证”管理的其他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应先按上一年度实际使用袋装水泥总量向市散办每吨预缴3元当年度“专项资金”。
2、年度结束后,次年企业年度“资质证”和产品“准用证”年检之前,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持水泥销售单位开具并注明水泥种类(散装水泥或袋装水泥)的水泥销售发票到市散办办理上年度“专项资金”预缴款清算工作。若水泥销售发票未注明水泥种类,按袋装水泥处理。
经审核无误的,市散办将按上年度实际使用袋装水泥量进行清算,实行多退少补。
三级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企业的“专项资金”征收工作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各区(县)散办参照上述办法负责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