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
印发《上海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
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财建[2002]111号)


各区县财政局,上海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各区县散装水泥办公室: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清理整顿政府性基金精神,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减轻社会负担,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23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上海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00二年八月一日

上海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规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特制定《上海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由上海市财政局会同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统一制定,市、区(县)财政局和散装水泥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四条 “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收

  第五条 凡本市袋装水泥生产企业、使用单位,应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缴纳“专项资金”。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