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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教育局中考工作暂行规定

  5、用不合规定的笔填涂答题卡导致阅卷机不能正常辩识的,答题卡上的客观题判为零分;
  6、考生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该科试卷作废。
  ⑴在考场内接传或交换答案、答卷的;
  ⑵在考场内抄袭或强抢他人答卷的;
  ⑶将试卷或答卷带出考场的;
  ⑷在考场内利用无线通讯工具作弊的;
  ⑸在试卷上故意填写他人的姓名、考号或替代他人考试的;
  ⑹在考场内吸烟、大声喧哗等,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7、考生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
  ⑴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威胁考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的;
  ⑵故意撕毁试卷或答卷的;
  ⑶故意扰乱考场、阅卷及其它考试有关工作场所秩序的;
  ⑷伪造证件、证明、档案以取得考试资格的;
  8、有其他舞弊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或今后担任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扣除该次考试工作全部补助费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政、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试工作人员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同时对考点负责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1、监考中不履行职责、吸烟、阅读图书报刊、抄题做题、打瞌睡、聊天、擅自离岗、迟到、早退等,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2、在评卷、统分中错评、漏评、合计、登记分数差误较多,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3、泄露尚未公开的评卷、统分工作信息和考生成绩的。
  4、利用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舞弊提供条件的;
  5、考试期间,擅自将试卷带出或传出考场外的;
  6、提示或暗示考生答卷的;
  7、在监考、评卷、统分中丢失、损坏考生答卷的;
  8、故意放松考试工作纪律或指使、纵容、授意、伙同、胁迫其他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工作纪律,致使考场混乱、舞弊、阅卷工作受到影响的;
  9、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故意超标准给分或错误合计分数的; 
  10、因工作失职,导致试卷泄密的;
  11、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
  12、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
  13、打击、报复、诬陷其他考试工作人员、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14、利用职权,包庇、掩盖舞弊行为,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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