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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
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通知
(合政办[2002]64号)


各县人民政府、各区政府筹备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全国非煤矿山安全整治会议精神,加强我市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做好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矿业经济的健康发展。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要充分认识当前加强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将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列入当前工作的主要议事日程,立即制定整治措施,落实工作职责,务必抓出实效,按期完成任务。
  为加强对全市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完善我市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各县、区,有非煤矿山企业的开发区管委会要立即建立非煤矿山安全整治联席会议制度。各级经贸、安全监察、公安、国土资源、工商、环保、劳动和社会保障、纪检监察部门要统一思想,及时通报情况,解决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整治措施的落实和整治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突出重点,依法整治
  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整治的重点是:事故频发、破坏资源、采矿秩序混乱、污染环境、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各类私营、个体小矿山、小采石场、小尾矿库;影响重要交通、供电、电信等设施安全,及其它可能诱发重特大事故的矿山;危险化学品库、尾矿库、爆破器材库;无规划、无设计和违反“三同时”规定、以采代探、明探暗采等严重违法行为。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矿山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安全规程和整治工作规定,制订和完善本辖区、本部门整治工作方案,强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县、乡(镇)政府要组织力量重新全面排查辖区内各类矿山情况,摸清底数,有的放矢地开展工作。按照非煤矿山安全整治要求,对无证非法开矿、违反产业政策、违反环保法规以及影响交通安全、居民安全、风景区安全和高压线安全的非煤矿山,要立即予以取缔;对各类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山、小采石场,要坚决予以关闭;对依法设立但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未按规定履行安全及环境影响评价等“三同时”制度或未落实有关部门提出的整顿措施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对已取缔、关闭的矿山,要采取拆除或炸毁有关设施、封山堵路等有力措施,严防死灰复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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