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美容美发业明码标价实施办法》和《哈尔滨市婚纱摄影业明码标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条 本办法由哈尔滨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婚纱摄影业明码标价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婚纱摄影业的价格行为,制止价格欺诈,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及《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婚纱摄影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经营者)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婚纱摄影业含各种形式的影楼、摄影社、彩扩店、照相馆。
  第四条 本办法所规范的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摄影、照像、冲片、放大、相框、相册、后期制作、化妆等营业及其提供的服务公开标示价格的行为。
  第五条 全市婚纱摄影业统一使用哈尔滨市及各县(市)物价检查所监制的《服务收费价目表》进行明码标价。同时经营婚纱摄影用品的,使用《商品标价签》进行明码标价。
  第六条 经营者需要自制特色标价方式或者需要增减标价内容时,由经营者提出申请,报所在地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