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布的《关于
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条 本办法由哈尔滨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婚纱摄影业明码标价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婚纱摄影业的价格行为,制止价格欺诈,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布的《关于
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及《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婚纱摄影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经营者)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婚纱摄影业含各种形式的影楼、摄影社、彩扩店、照相馆。
第四条 本办法所规范的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摄影、照像、冲片、放大、相框、相册、后期制作、化妆等营业及其提供的服务公开标示价格的行为。
第五条 全市婚纱摄影业统一使用哈尔滨市及各县(市)物价检查所监制的《服务收费价目表》进行明码标价。同时经营婚纱摄影用品的,使用《商品标价签》进行明码标价。
第六条 经营者需要自制特色标价方式或者需要增减标价内容时,由经营者提出申请,报所在地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