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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物价局关于电子回单柜使用服务费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9月3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3日)废止(原因:到期废止)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电子回单柜使用服务费的批复
(郑价函[2002]175号 2002年7月29日)


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营业部:
  你部《关于向银行对公客户收取电子回单柜使用费的请示(工银豫营发[2002]57号)收悉。你部为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客户需求,安装了智勇卡电子回单柜管理设备,方便了客户自行提取回单、帐目信息查询等业务。我局在调查研究和成本审核的基础上,报请省计委批准,在坚持客户自愿的前提下,同意你部对自愿使用电子回单柜的对公客户收取10元/月的电子回单柜使用费。开展电子回单柜服务的网点应同时提供回单人工鉴收服务,由客户自愿选择服务方式,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客户接受电子回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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