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使用正版软件清理盗版软件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2]96号)
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使用正版软件清理盗版软件的通知》(国办函[2001]57号)精神,省级政府部门要带头保护知识产权,在计算机系统中坚持使用取得著作人授权的正版软件,坚决抵制盗版行为,并对使用软件情况切实开展清理、检查,实现办公软件的正版化。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集中清理
省直各委、办、厅、局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使用正版软件清理盗版软件的通知》(国办函[2001]57号)和《
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以及经国务院同意由
国家版权局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政府部门应带头使用正版软件的通知》(国权联[2001]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充分认识保护知识产权,抵制盗版行为,对于维护软件市场秩序,促进高科技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并在使用正版软件,清理盗版软件工作中起表率作用。省直各委、办、厅、局一律不得购买、使用盗版软件,对正在使用的软件要在近期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检查,凡使用盗版软件的,要一律更换。
二、分步实施,狠抓落实
(一)自查阶段:2002年9月1日至10月31日。
省直各委、办、厅、局要在本机关认真开展自查。自查的主要内容为:本单位现有计算机的种类、数量,正版软件、盗版软件的种类数量,所需正版软件的种类、数量等,并检查各自业务系统和办公系统的软件是否具备必要的书面授权使用文件。自查结束后,及时将自查结果形成书面报告并连同《计算机、软件自查表》一并报省版权局。省版权局将根据自查情况,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抽查。
(二)更换正版软件和培训阶段:2002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
更换正版软件采取政府集中采购,财政直接拨款的方式进行,凡国内能够生产供应的,要采购使用国产软件。省直各委、办、厅、局要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将通用软件需求计划报省版权局,由省版权局汇总后报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负责编制预算,交由省政府采购中心统一与软件供应商谈判购买,分别配给。所需经费列入各单位预算,采取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拨付相关费用。各单位正常购置正版软件亦按此程序办理,所需费用在各单位部门预算中支出,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分别从相关单位预算拨款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