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教育厅、财政厅
关于调整我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计费字[2002]1237号 二00二年八月一日)


各盟市物价局(计委)、教育局(教体局)、财政局:
  为了促进我区义务教育中小学健康发展,加快学校现代信息技术教育,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前一段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开问卷听证征求各界意见结果,并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内蒙古自治区义务教育中小学收费标准,提高部分主要用于现代远程教育。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城市义务教育中小学收费标准。考虑各方面的实际情况,从2002年秋季开学起义务教育中小学收费标准调整为:
  (一)城镇小学杂费由现在每生每学期30--40元,调整为每生每学期60元;初中杂费由现在每生每学期40--50元,调整为每生每学期80元。
  (二)城镇小学借读费由现在的每生每学期200元,调整为每生每学期300元;初中借读费由现在的每生每学期300元,调整为每生每学期400元。
  (三)城镇小学住宿费由现在的每生每学期20--30元,调整为每生每学期50元;初中住宿费由现在的每生每学期4O--50元,调整为每生每学期60元。
  二、结合自治区农村牧区税费改革的全面推行,2002年秋季开学起,全区所有旗县的农村牧区义务教育中小学收费全部实行“一费制”,(即将杂费、课本费合并计算,只向学生收取一项费用)。
  (一)国家和自治区级贫困旗县的农村牧区义务教育中小学“一费制”标准为:小学由每生每年120元(每学期60元)调整为每生每年150元(每学期75元);初中由每生每年230元(每学期115元)调整为每生每年250元(每学期125元)。
  (二)非国家和自治区级贫困旗县的农村牧区义务教育中小学“一费制”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60元(每学期80元);初中每生每年260元(每学期130元)。
  (三)农村牧区义务教.阶段中小学实行寄宿制的学校,住宿费标准:国家和自治区级贫困旗县,小学由每生每学期10元调整为每生每学期20元,初中由每生每学期20--30元调整为每生每学期40元;非国家和自治区级贫困旗县,小学由每生每学期10元调整为30元;初中由每生每学期2O--30元调整为每生每学期50元。
  三、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收费标准调整后,各地方人民政府、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及各级中小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目增设新的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实行“一费制”的农村牧区,除按规定标准收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