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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我省电价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我省电价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皖价服[2002]228号 2002年8月5日)


各市物价局、供电局:
  为进一步规范电价行为,根据国家电价政策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经商省电力公司,现将我省电价执行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地贯彻执行。
  一、关于农村大工业用户执行电价问题
  乡镇企业生产用电,凡受电变压器总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执行大工业电价。凡通过农村电力设施受电的,应加收根据《关于修订〈安徽省农村电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价服[2002]191号)规定测算的农网维护费。
  二、关于商业电价执行范围问题
  商业电价执行范围应严格按照国家计委计办价格[1999]84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从事商品交换或提供商业性、金融性、服务性的有偿服务消耗的电量。各地不得调整商业电价的执行范围。
  三、关于贫困县农排电价问题
  由于我省在电价并轨时测算的趸售电价中已含有贫困县农排电量,占全部趸售电量的1.8%。对2001年贫困县农排电量按各趸售县兑现电量扣减并轨测算基数(统一按趸售电量的1.8%确定)进行电费补贴测算,超过部分由省里统一弥补差价,在经过核实后,由各市供电局在2002年度各趸售县公司关口结算时进行冲抵(各县公司补贴金额见附表)。各地方供电局的补贴金额由省里统一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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