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荆门市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意见
(鄂价能交函[2002]78号 2002年08月11日)
荆门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明确水资源费缴纳主体的请示》(荆价文[2002]14号)收悉。根据湖北省政府113号令规定及有关部门多次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一、按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漳河水库供生活,工业用水价格的批复》(鄂价重字[2000]206号)精神,生活用水0.10元/立方米,工业用水0.14元/立方米。
二、考虑维持荆门市现行水价政策的稳定,经协调,水资源费暂由荆门市供水总公司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