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煤炭行业管理
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2]3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2年8月12日
江西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
为理顺管理体制,加强对全省煤炭行业的监督和管理,江西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煤炭行业办)与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分离,单独设置,为省人民政府负责煤炭工业行业管理的副厅级机构,业务归口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一、职能调整
(一)按有关规定,将原省煤炭工业厅对煤矿生产建设安全监督检查职能交给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炭行业管理职能交给省煤炭行业办;直属企业及其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职能交给江西省煤炭集团公司。
(二)省煤炭行业办要改变管理方法,从偏重于微观管理转到宏观管理和强化服务。根据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的需要,加强政策和行业规划调研。掌握分析全行业生产与经济动态,传送行业经济、科技、市场、政策等信息。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煤炭行业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行业规范,研究拟定发展全省煤炭工业行业的政策、规定、办法及实施细则;编制全省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和利用全省煤炭资源,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引导行业合理布局。
(三)按照有关法律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整顿煤炭生产和经营秩序,关停违法违规开办和经营的各类煤矿。
(四)组织全行业重大科技攻关,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归口管理煤炭工业专利和技术、计量工作。
(五)负责全省煤炭行业统计信息汇总,掌握分析煤炭工业生产动态,汇集、分析和发布国内外煤炭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六)指导煤炭企事业单位改革。
(七)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接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三、内设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