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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大春粮食收购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6月19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9日)宣布失效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大春粮食收购工作的通知
(成办发[2002]102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加快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步伐,市政府决定从2002年6月1日起,在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龙泉驿、青白江、新都、温江9个区(含高新区)进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试点,我市其余10个县(市)继续执行以“三项政策一项改革”为主要内容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川府发[2001]5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形势,现将做好我市2002年大春粮食收购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地要认真落实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加强对收购工作的领导。为了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各级政府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继续贯彻执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采取有效措施,稳定粮食生产能力,保护农民的种粮积极性,完成市政府下达的2002年大春粮食定购任务(2002年大春粮食定购任务计划表附后)。
  二、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根据省政府确定今年稻谷仍执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政策和小麦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精神,我市没有放开的10个县(市)继续实行“三项政策一项改革”,按照国务院关于“粮食主产区要坚持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认真做好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工作。对农民种植的优质粮食,要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组织收购,并认真履行与农民签定的订单合同,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和种粮积极性;放开的9个区(含高新区)应按照“购得进、销得出、不亏损”的原则,大力组织收购,确保销区的粮源和市场供应,同时防止出现新的卖粮难。农发行营业部要进一步完善金融服务,切实组织好资金,确保粮食收购资金按时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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