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对下岗分流人员首次申请从事小规模个体经营,涉及行业审批的,可先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用语可参照本规定第14条核定。
9、取消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条件,改资质证书为备案登记。
10、取消营业性饮食场所工商登记注册经公安部门审批的前置条件。
11、取消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对投资者职业状况证明的限制。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自然人凭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可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出国留学、工作、生活人员也可凭中国护照办理登记注册。
12、以自有房屋、场地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只提供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即可;以租用宾馆、写字楼等部分面积作为住所或经营场所的,只提交租房协议。
13、公司变更登记,在注册资本不变的前提下,股东变更、股东之间投资比例变化办理变更登记不需提交验资报告: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只要提交的登记文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有原法定代表人或拟任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即可核准发照。
四、放宽企业经营范围核定限制,保证企业自主经营
14、除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应当进行专项审批的经营项目外,登记机关可以根据企业的需要不再核定具体的经营项目,企业可以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可在执照“经营范围”一栏中核定以下内容:
“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企业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对已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不属于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企业申请具体核定的,登记机关应按企业的要求在经营范围中予以核定。
设立分支机构时,企业没有具体经营项目的,登记机关可对分支机构不核定具体的经营项目。
五、改进外资登记工作,加快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
15、允许中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与外商举办合资合作企业,取消合资合作中方必须是企业法人的限制。
16、在合资合作企业存续期间,与外方合资合作的中方企业不开业或者不发生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继续保留,经营范围核定为“对外合资合作”,并且准予通过年检。
17、获得国外长期居留权或已在国外开办公司的人员投资办企业,经市外经贸局批准,可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