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普通发票专项检查的通知

  (二)检查“全面开票”制度贯彻落实情况。检查商业零售企业是否已实行全面开票制度;使用收款机开具发票的是否按规定格式打印发票和累计存根联,有无变更品名、金额等换开手写发票的行为;对以收款机发票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是否按规定开具,建立备查簿;对商业零售(或以商业零售为主)一般纳税人、超市、自选商场和连锁店是否使用收款机开具发票。
  (三)检查纳税人普通发票的管理情况。检查纳税人是否按规定保管、缴销发票,有无擅自销毁发票,丢失发票未向税务机关报告的行为;是否建立了发票管理制度,是否有专人负责发票的领用存管理,专柜保管发票等。
  三、检查组织及措施
  为搞好此次专项检查工作,市局成立由万德利副局长为组长,征管处、法规处、稽查局参加的普通发票专项检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征管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市局将抽调部分人员组成市局检查队伍,集中检查人员和车辆,对全面开票示范街、重点企业、被举报单位和部分专业市场进行检查,并督导基层局专项检查工作的开展。
  各单位要成立由分管局长为组长,各业务科(分局)参加的普通发票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市区在综合业务科,五市在征收管理科设专项检查办公室,专门负责专项检查的组织协调、情况汇集、总结上报,发票协查的受理、转办工作。要发动全员参加,确保专项检查工作的落实。
  专项检查可采取调阅检查和实地检查,顺查和逆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要建立检查记录,及时反映工作进度,掌握检查进展情况。对需要跨区(市)协查的发票,检查人员可填写《普通发票交叉检查传递单》,通过NOTES发送至所属国税机关的综合业务科(征收管理科),需要附送附件资料的可邮寄或送达。接受部门要负责做好登记分发工作,交由管理科(分局)或个体分局检查落实,并在五日内填写《普通发票交叉检查传递单》,回复协查情况。经核查发票内容相符的,可通过NOTES回复;经核查发票内容不符的,要将协查结果打印《普通发票交叉检查传递单》上并加盖核查单位公章后寄回发送单位。各单位不得拒绝或拖延协查工作,协查双方必须密切配合,主动联系,要建立协查联系人制度,落实责任。市局将对此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四、检查步骤和政策界限
  这次普通发票专项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8月12日至8月15日)为宣传发动和检查准备阶段。各单位要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加强发票管理的重要意义,取得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对专项检查工作的支持和拥护。税务机关要组织全体干部学习发票管理办法,掌握政策界限,研究制定检查方法,确定检查方案,选准检查对象,做好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