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普通发票专项检查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2]248号 2002年8月8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发票作为经济交往中重要的商事凭证,是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和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近年来,我市在加强普通发票管理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在商业零售领域实行全面开票制度、推行税控收款机开具发票、发票抽奖和举报奖励制度等等,广大消费者的发票意识明显增强,商业企业积极配合主动开具发票,对遏制假发票和防范利用发票进行偷骗税活动,强化税源监控,促进经济发展发挥重要作用,对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税收秩序、经济秩序和国家利益起到积极作用。但是,同时也看到,随着对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强,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发票犯罪从增值税专用发票转移到普通发票,如:开具大头小尾发票、借用发票、以收据、白条代替发票、拒开发票等行为时有发生,特别是在个体业户和私营企业中以收据或自制小票代替发票,虚开、转借代开、拒开发票等现象严重,如:今年莱西市国税局在441份普通发票协查中,查处属于外借发票的有149户,开具金额123.6万元,查补税款7.4万元;属于大头小尾发票146份,查补税款1.5万元等上述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税收秩序,导致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造成很坏影响。
为进一步强化普通发票的管理,严厉打击各种利用普通发票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和经济秩序,堵塞税收漏洞,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决定今年8月12日至9月30日在全市开展普通发票专项检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限和范围
普通发票专项检查要点面结合,突出重点。各单位要结合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向管理要收入,重点检查2001年1月1日—2002年6月30日期间,纳税企业和个体业户普通发票的开具、取得和管理情况,检查“全面开票”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重大问题可以向以前年度追溯。检查的重点对象是:商业零售企业、私营企业、小规模纳税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以及群众反映较大的企业和个人。各单位要对辖区的检查对象进行摸底排查,制定检查方案,专项检查面不得低于重点检查对象的30%。
二、主要检查内容
(一)检查纳税人普通发票的使用情况,检查各类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开具发票,有无虚开、代开、拒开发票或者开大头小尾发票的行为;是否按发票规定的用途使用,有无混用发票行为;是否按规定取得发票,有无用普通收据或其他凭证代替发票列收列支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