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开垦费由省国土资源厅收取,统筹安排,实行占补平衡。临时用地复垦由用地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恢复,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用地单位向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每平方米5元,由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土地复垦。
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4号令)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标准的低限予以补偿。
三、西汉高速公路户勉段建(构)筑物拆迁标准
西汉高速公路户勉段永久性征地范围内的建(构)筑物拆迁工作,分别由西安、安康、汉中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拆迁建(构)筑物补偿标准为:按新旧程度,砖混结构每平方米补偿260元至300元,砖木结构每平方米补偿200元至250元,土木结构每平方米补偿160元至200元,简易房每平方米补偿60元至80元,砖围墙每延米补偿20元至30元,土围墙每延米补偿10元至20元。
坟墓迁移费补偿标准:3年以内的新坟每座300元,3年以上的旧坟每座150元。
灌溉机井、人工井补偿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会同建设单位及产权单位进行现场勘察,根据深度协商确定,机井每口补偿费不超过10000元,人工井每口不超过600元。
农用电杆迁改费每根补偿200元,预制厂砼地面每平方米补偿20元。
确需砍伐的成年挂果树每株补偿70元至90元,其它成材树和未挂果树每株补偿20元至30元,果树苗每株补偿1元至3元,未成材树每株补偿1元至2元,苗圃每亩补偿3000元,鱼池每亩补偿3000元。
公路建设征地范围内确需拆迁的电力、通信、管道、矿井、水利设施,由产权单位自行拆除或迁移,建设单位按迁改材料费予以补偿。
违章建筑物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埋桩放线后抢建的房屋、设施和抢种抢栽的农作物、树木,一律不予补偿。
拆迁的建(构)筑物、地面附着物数量以建设单位与县、区人民政府、设计院现场核实的数量为准进行结算。
四、精心组织、密切配合,为工程提供良好的外部建设环境保障
建设西安至汉中高速公路是陕南人民多年来的强烈愿望,沿线各级政府要站在讲政治、识大体、顾大局的高度,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要求,切实提高对建设西安至汉中高速公路重要意义的认识,加强对征地、拆迁、外部环境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妥善安排好群众的生产生活。要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加快公路建设的决定,简化办事程序,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全力以赴地支持这条高速公路的建设,确保2006年建成通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