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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暂住证卡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暂住证卡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黔价费[2002]246号 二00二年八月十二日)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暂住证卡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报告》(黔公函[2002]47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暂住证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633号)精神和《贵州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以及我省公安部门已推行暂住证卡式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暂住证卡工本费收费标准为14元/张,不得另收手续费。
  二、暂住证卡为一人一证,有效使用期限一年。证件期满需继续办理,应在期满1个月内办理延期手续,三年内不再收费。
  三、各收费单位请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贵州省财政厅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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