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申报程序)(一)申请单位携带申请使用国家节水标志的报告,到市节水办领取或网上下载(www.Mwr.Gov.Cn)《国家节水标志使用申请表》;(二)申请单位向市节水办提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资料; (三)市节水办审核申请资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进行审查,并于3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四)经审查合格的,由市节水办颁发"国家节水标志"使用证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同时向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备案。经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使用时效) "国家节水标志"使用有效期为三年,需继续使用的,在期满前一月内申请复审。在有效期内,市节水办可委托市给水处、市排灌处、市建筑节能办、市节能产品评委会每年进行一次行业检查。 凡行业检查符合节水标准的,下一年度可继续使用国家节水标志。凡行业检查不符合节水标准的,允许有三个月的整改期。整改后仍不符合标准的,取消使用国家节水标志的资格,同时在三年内取消申请使用国家节水标志的资格。
第九条 (费用) 节水宣传为社会公益活动,国家节水标志使用原则上不收费,只适当收取申请表、使用证书和铜牌标志的工本费,使用证书由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统一制作。
第十条 (变更手续) 单位变更名称和性质、法人代表和经济、技术负责人时,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市节水办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奖 励) 对在本市国家节水标志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节水办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十二条 (监 督) 获得国家节水标志使用资格的单位,应当定期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改进,维护国家节水标志的形象。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节水标志使用资格的,一经查实,由市节水办取消其申报资格;已颁发的,取消其使用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管理工作人员的责任) 国家节水标志的管理工作人员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好国家节水标志的管理工作。在执行本规定中,假公济私、徇私舞弊的,按有关法规、纪律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解释权) 本规定由市节水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