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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制度改革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制度改革的通知
(武政[2002]66号 2002年8月1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经济发展软环境,经研究,现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两个开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留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收取的、符合国际惯例和对等原则的涉及企业的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即:
  (一)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
  (三)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含房屋他项权利登记费);
  (四)超标排污费(含环境监测);
  (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
  (六)计量检定收费;
  (七)安全检验费(含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游艺游乐设施);
  (八)企业注册登记费(含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
  (九)水资源费;
  (十)统一代码标识证书费;
  (十一)国税、地税工本费(含税务登记、发票、票据、帐簿);
  (十二)垃圾服务费;
  (十三)机动车检验费(含人工检验、检测线检测);
  (十四)卫生监测检验费。
  二、由地税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代征、代收的教育费附加、堤防维护费、平抑副食品价格基金、社会保险费、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教育发展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7项费用,仍由地税部门负责收取。涉及土地的收费按《武汉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5号)及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执行。
  三、除上述14项外,两个开发区内对企业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全部取消或停止向企业征收。对个人的收费仍维持现行办法。
  四、妥善处理收费制度改革后的有关问题。
  (一)保留的收费项目需到市财政、物价部门重新登记,变更收费许可证。保留的收费项目必须在开发区管委会服务大厅挂牌公示。
  (二)停止向企业征收部分收费项目后,涉及上解中央和省的收费资金,由开发区财政负责缴纳。
  (三)按规定转为经营服务性的收费项目,收费部门要到市财政、物价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不得再以行政事业性收费名义收取,不得强制服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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