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参加科学技术奖评审的候选者应按有关规定交纳评审费,具体标准按物价、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评审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聘请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科学技术奖初评工作。
第十七条 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以及与评审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的评审委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接到推荐材料后,应先对候选者进行资格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提交评审委员会先由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经初评合格的,由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应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书面异议书及证明材料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由评审委员会处理。
第二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经公告没有异议或虽有异议但评审委员会已做出异议无效决定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科学技术功勋奖报请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三条 科学技术奖奖金数额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市财政应将奖励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二十五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参与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