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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
  (二)在技术发明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或高新技术产业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四)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五)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以上的。
  第七条 科学技术功勋奖每2年评审1次;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评审1次。
  第八条 科学技术功勋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人,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 、二等奖、三等奖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00项。

第三章 推荐

  第九条 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三)经市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有关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条 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须通过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并办理科学技术成果登记,方可参加评审。
  第十一条 推荐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由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完成的,作为一个项目推荐,不得重复推荐。
  第十二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应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当年下达的限额范围内推荐科学技术奖候选者。
  政府部门以及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人员,不作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参加科学技术奖评审:
  (一)已获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
  (二)在知识产权等方面存在争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许可证的项目,尚未取得许可证的。
  第十四条 推荐科学技术奖候选者,应征得拟推荐候选者的同意,在规定时间内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交具有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并提供完整、真实的证明或评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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