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1月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1月1日)废止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大政发〔2002〕53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大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八月八日
大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学技术事业进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辽宁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的 组织工作。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下列科学技术奖:
(一)科学技术功勋奖;
(二)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五条 科学技术功勋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六条 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授予下列组织和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