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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1月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1月1日)废止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大政发〔2002〕53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大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八月八日

大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学技术事业进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辽宁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的 组织工作。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下列科学技术奖:
  (一)科学技术功勋奖;
  (二)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五条 科学技术功勋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六条 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授予下列组织和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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