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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

  (四)各级财政部门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展加工联营、粮食产业化经营及多种经营,特别是开辟新的生产经营门路安置下岗职工再就业,要在资金投入上给予支持。对企业按政策规定应得的财政补贴,要保证及时足额拨补到位。
  (五)各级工商、税务、文化、公安、卫生防疫、城管、银行、劳动保障等部门对国有粮食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要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1]18号)的规定,给予积极支持。工商部门对下岗职工进入市场从事个体经营,要简化工商登记手续,免收1年市场管理费;税务部门对从事社区服务项目的,要从开办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相关部门免收3年各种行政性收费;劳动保障部门要免费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等服务。
  九、切实加强对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领导
  (一)要认真落实粮食工作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县(市)政府要加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统一领导,形成强力推进的工作责任机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指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责任,有关部门要积极协调,密切配合,及时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妥善处理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进程。
  (二)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做好扎实细致的思想发动工作。要向基层干部和职工讲清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趋势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面临的形势,讲清企业改革和发展的目标、重点、方法、步骤和政策措施,引导他们正确对待利益调整,理解改革的重大意义。要严密程序,规范运作。对改革方案的制定,涉及国有资产变更和处置、下岗职工安置等重大问题,要广泛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在企业改组、改制、兼并和破产过程中,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代会审议通过,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和企业改革顺利进行。要严明工作纪律,加强对企业改革的指导和监督,防止借改革之机逃避银行债务、侵吞国有资产和企业财物、侵害职工利益。对各种违纪违规行为和不正之风,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惩。要切实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为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提供坚强有力的保证。
  (三)各县(市)要按照本意见要求,从实际出发,抓紧制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专题推进方案,做到目标明确,重点突出。要加大力度,加快步伐,积极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并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政策到位,务求工作扎实有效。各县(市)的改革方案要在8月25日前报市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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