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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

  八、积极落实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配套政策
  (一)农业发展银行要在继续完善贷款封闭管理办法的同时,切实改进金融服务,积极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一是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承担中央及省级储备粮收购、轮换任务和保护价粮收购任务所需贷款,要及时足额供应。二是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随行就市参与非保护价粮食购销,要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发放粮食收购资金贷款。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行订单收购的,试行粮食订单收购贷款,具体办法按省农业发展银行制定的办法执行。三是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与加工企业开展联营,或委托加工试点的,要在确保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前提下,给予信贷支持。四是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与主销区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关系,开展代购、代销、代储和联合经营,要按“钱随粮走”的原则,以方便、快捷的结算方式,搞好资金供应和结算。五是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保护价粮食的销售毛利收入,可由企业自行支配。六是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省政府批准,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和组织形式创新组成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大型粮食企业集团,按信贷政策给予开户和贷款。七是为缓解当前粮食购销企业仓容严重不足的困难,要按照有关贷款办法的规定,继续安排必要的简易建仓贷款。
  (二)各级财税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要求,落实对国有粮食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撤销、合并、改制过程中的收费减免,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计委等6个部门《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计价费[1998]1077号)和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抓紧落实企业改制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国减负[2001]10号),以及省政府对改制企业收费减免的各项政策规定执行,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为加快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改组创造有利条件。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附营企业改组、改制和转变经营方式,要积极介入,当好参谋,简化登记手续,并可跨大类核定经营范围。积极引导私营企业通过收购、兼并等形式参与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转换经营机制。对已经登记注册的各类粮食加工企业、经营企业,允许直接进入农村收购保护价粮食,同时要加强粮食市场监管,打击欺行霸市等不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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