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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

  (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加快库存粮食的推陈储新。采取老粮卖新价的办法,即销售价可执行库存低价位的新粮价格,销售粮源可出老库存粮食,新老粮源等量对冲。根据省政府黑政发[2002]48号文件“将现行的从粮食超储补贴中每公斤拿出0.01元至0.02元钱由地市在企业售粮后给予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价差补贴”的规定,将我市现行的从粮食超储补贴中每公斤拿出0.02元钱,给予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顺价销售后的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销售的价差补贴,但补贴后的销售价不得低于市场价。补贴标准以县(市)为单位划分铁路沿线、非沿线。具体补贴标准为,沿线:水稻0.12元/公斤,玉米0.06元/公斤;非沿线:水稻0.136元/公斤,玉米0.07元/公斤。今年4—6月份已顺价销售的粮食,计入2002粮食年度工作目标之内,其销售奖励政策按原定售后奖励政策执行,奖励标准按差价补贴销售标准执行。为了调动企业销售的积极性,在保证通过价差补贴促进销售的前提下,对补贴后剩余部分的资金,可继续用于企业销售后的奖励。市下达的2002粮食年度顺价销售计划是指令性计划,各县(市)要必保完成。2002粮食年度末,市对各县(市)顺价销售工作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兑现奖罚。对完不成工作责任目标的县(市),取消奖励资格,按省规定从下一年度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总额中,按未完成部分的50%扣减超储费用补贴,其缺口部分由当地政府自筹资金弥补。具体考核及奖罚办法,由市粮食局、财政局等部门另行下达。在搞好顺价销售的同时,各县(市)要积极抓好政策性补贴销售和出口,实现地方商品粮当年购销总量平衡。凡是通过参加省统一组织竞价拍卖签订销售合同而不认真履约影响销售的,要分清责任,严肃处理。
  (三)为防止库存粮食继续陈化,减少陈化损失,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现有库存中的2000粮食年度以前(含2000粮食年)收购的粮食,分期分批组织进入粮食批发市场竞价销售,发生的价差亏损,用以后年度结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弥补。在未弥补前因价差亏损占款发生的利息,用按此办法销售的粮食以后年度结余的粮食风险基金解决。具体销售办法,按省的规定执行。
  七、强化企业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把改革、改组和改造与加强经营管理结合起来,从实际出发,认真实施“费用分环节定额管理”和“商品一条龙责任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制度,严肃资金和财经纪律,严禁企业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借款和贷款担保。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积极扩大粮食销售,增加毛利收入的同时,指导和监督企业全面挖潜节支,确保不发生新的亏损;要积极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加入全省和全市粮食信息化网络建设,提高政府粮食宏观调控和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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