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积极吸引主销区粮食加工和经营企业,特别是大型粮食企业到我市建立收购点,支持其收购、兼并我市国有粮食企业,或通过股份制联合,促进产销区粮食购销合作。
五、积极稳妥地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减员增效工作
(一)改革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内部用人机制。要认真执行省政府黑政发[2001]91号文件,积极稳妥地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定岗定员、减员增效工作,深化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和分配制度改革。国有粮食购销售企业要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依法与职工确定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新型劳动关系。要认真执行省政府黑政发[1998]54号文件关于控制国有粮食企业进人的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部门不得强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接收人员。
(二)切实做好国有粮食企业职工社会保障工作。要认真执行省政府黑政发[2001]91号文件及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粮食局联合下发的《关于粮食企业职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劳社发[2001]162号)精神,进一步抓好各项政策规定的落实。对下岗职工,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时发放生活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政策规定取得的超储费用补贴,除在一、二季度超储补贴资金到位的前提下保证均衡偿还农业发展银行当年垫付的收购费用贷款外,要优先保证职工社会保险费、在岗职工工资和下岗职工生活费支出,确保职工社会保险费不发生新的拖欠。对国有粮食企业离退休职工要按有关规定纳入社会统筹范围,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对把粮食职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所需资金不足的,当地财政要给予支持。
(三)加大国有粮食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工作力度,努力创造条件,使下岗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一是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通过发展多种经营,多渠道安置富余职工。二是认真落实国家、省和所在地的有关规定及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引导并扶持下岗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三是对部分年龄偏大、丧失就业能力的下岗职工,要千方百计确保其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四是对确需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要按照职工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省和所在地的有关规定,积极筹集资金给予经济补偿,妥善处理好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职工个人欠款等债务问题,符合条件的享受失业保险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六、合理有效地使用粮食风险基金
(一)对经国家批准处理地方商品周转库存陈化粮所发生的亏损,原则上由粮食风险基金弥补,对确因陈化粮数量较多,难以弥补的价差亏损先实行挂帐,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本金逐步归还。具体办法按省有关部门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