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

  四、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创新
  (一)保留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以按照自愿的原则,按县(市)或经济区域划分,以经济利益为纽带,组建粮食购销公司,形成整体合力,实行集团化经营。对规模较小和不宜作为一级法人的小型粮食购销企业,取消法人资格,作为报帐单位,向管理水平较高、规模较大、市场竞争能力较强的粮食购销企业靠拢,组建企业集团。
  (二)扩大粮食购销企业经营实力,提高市场竞争力。在妥善处理历史包袱、现有粮食库存,理顺银行信贷关系和粮食风险基金补贴关系的基础上,通过参股、兼并、联合等形式,实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与粮食加工企业资产重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行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引进多种经济成分,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实施规模化经营。鼓励企业内部职工、社会法人、自然人出资购买中小型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净资产,并按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规范化公司制改造。对粮食购销量较小、企业净资产为零或负数的中小型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处理好原有粮食库存和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上,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出让。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实行撤并、兼并、租赁和拍卖等产权制度改革,必须严格执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黑政发[2000]53号),必须在妥善处理粮食库存、落实银行债权的前提下进行,防止国有资产和国家信贷资金的流失。
  (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改变“收原粮、储原粮、卖原粮”的经营方式,走产、购、加、销一体化经营的路子,开展粮食产业化经营。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有基础、有前景的国有粮食企业发展“订单”收购,开展“公司+农户”式产业化经营;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照“以销定加、以效定加”的原则,开展自营加工,或与粮食加工等企业联营加工,开展成品粮销售。对省政府确认的省内大型用粮加工龙头企业,在完备担保手续、交纳货款抵押金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对其提供加工原料用粮,由龙头企业进行周转使用。鼓励和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与粮食加工等企业搞委托加工试点。具体办法按省规定执行。
  (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离出的附营企业,要加快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改革步伐。粮食加工、饲料、零售等企业要通过改组联合、整体转出、股份合作制、分离重组、国有民营等多种形式,优化产权结构;要在妥善安置职工、不逃废银行债务、不流失国有资产的前提下,鼓励社会企业或个人控股、兼并或全资收购;对长期亏损、扭亏无望、严重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条件的国有粮油工业企业,要按照有关程序批准后实行破产,属于“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范围内的,执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有关政策。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