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国有粮食
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
(哈政发[2002]1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黑政发[2002]48号),加快推进以政企分开、减员增效和企业组织形式创新为重点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要求、目标和重点
(一)总体要求:根据粮食生产和流通形势的变化,从有利于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粮食流通体制、有利于发展粮食产业化和真正搞活粮食流通、有利于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和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出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大胆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管理体制、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务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取得新突破。
(二)改革目标:通过改革,基本实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战略性调整和改组,形成比较合理的布局和结构,建立比较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使粮食购销企业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市场主体,经济效益明显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和抗御风险能力逐步增强,在粮食宏观调控中发挥主导作用。
(三)改革重点:切实做到政企分开,积极稳妥地实施减员增效;大力推进粮食购销企业战略性改组,加快组织形式创新、管理体制创新和产权制度改革的步伐;全面加强企业管理,完善经营管理机制。
二、实行政企分开,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真正成为市场主体
(一)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把工作重点放在贯彻落实国家粮食政策,研究制定粮食流通法规和行业发展规划,监督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做好粮食收购主体资格审核,指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加强粮情监测、粮食质量监督和信息服务上。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不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要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职责,加强对辖区内粮食流通的管理,搞好粮食宏观调控和行业指导。所需经费必须列入本级政府的财政预算,不准向企业摊派费用,行政领导不得在企业兼任职务。
(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作为国家粮食宏观调控的主要力量,要接受国家和地方政府委托,承担中央储备粮轮换用粮、国家所需商品粮、地方储备粮、保护价粮的购销任务,认真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并按政策规定取得相应的财政补贴。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尽快转换经营机制,改善经营管理,切实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进一步发挥粮食流通的主渠道作用。
三、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布局和结构的调整以县(市)为单位,在保证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基础上,根据保护价粮收购数量的变化,坚持合理流向和布局的原则,以适应粮食购销市场化为目标,对全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布局和结构进行调整。具体分三种类型:一是对地处偏远、规模小、保护价粮收购量少、发展作用不大的微亏型粮食购销企业,撤并或放开经营。二是对县(市)所属乡(镇)内重叠设置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除根据需要保留少数基础设施条件好、经营管理水平高的企业,继续承担储备粮储存、保护价粮收购任务外,对其他基础设施条件差、包袱沉重、经营亏损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坚决进行撤并,或撤销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变为报帐式核算点,就近向发挥主导作用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靠拢;或取消粮食购销企业资格,转轨转向经营。三是对市区内的粮食购销业务量不大,在市场上没有竞争力,位于商流物流中心地段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取消保护价粮收购任务资格,实行整体转轨经营。经过调整布局,保留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继续承担储备粮储存和保护价粮购销任务,发挥粮食流通的主导作用。同时,按照市场化取向,开展非保护价粮、优质品种购销和多种经营,强化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确保不发生新的亏损挂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