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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劳动争议处理若干问题的意见

  (六) 劳动者被认定工(公)伤后,因要求工(公)伤待遇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建议当事人先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伤等级鉴定。当事人坚持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收到申诉书后的7日内,先委托有关部门进行工(公)伤等级鉴定,仲裁程序予以中止。工(公)伤等级鉴定结论作出后,应依法立案审理。
  (七)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依法作出仲裁裁决前,被诉人提起反诉的,如反诉请求与原申请请求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且与原争议的解决密切相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并与原申诉一并审理,审理期限从反诉受理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过程中,申诉人申请撤诉的,不影响反诉的审理。

二、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

  (八) 因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工资或欠缴社会保险费引起的劳动争议,如上述行为具有连续性或不间断性,应视为连续侵权行为,劳动者可随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一并处理。侵权行为已终了的,劳动者应当在侵权行为终了之日起60日内申请仲裁。
  (九)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工伤补偿或其他争议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申请时效应从和解协议签字之日起计算,超过60日的,视为超过仲裁申诉时效。

三、劳动争议仲裁主体

  (十) 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能够独立承担劳动法律责任的企业分支机构,可以视为用人单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列其为劳动争议主体。但劳动者在企业分支机构中工作,与企业法人订立劳动合同的,应以企业法人作为劳动争议主体。
  (十一)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内部职能部门或设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其名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或者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双方发生争议,应以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当事人。
  (十二)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注销,劳动者因拖欠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用人单位成立清算组织的,应将企业或清算组织列为被诉人;没有清算组织的,应列负有清算义务的主体为被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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