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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征管确保收入任务完成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1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征管确保收入任务完成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外[2002]63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征管确保收入任务完成的通知》(国税函[2002]61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应结合市局《2002年度上海涉外所得税征管工作要点》(沪国税外[2002]32号),认真贯彻落实《通知》中提出的各项措施,切实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征管,确保收入任务的完成。
  二、各单位应根据《通知》第五条规定,结合外商投资企业销售收入、利润总额的增减变化情况,继续加强收入分析,强化重点税源户监控,并于每季季末后10日内,向市局(所得税二处)报送《涉外税收收入统计及分析表》(见附件2);对月度收入出现异常的情况分析材料,应于下月5日前报送。
  三、各单位应于2002年12月15日前将执行情况的书面小结及《涉外企业所得税增收情况统计表》(见《通知》附件)报送市局(所得税二处)。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征管确保收入任务完成的通知》(国税函[2002]612号) (略)
  2.《涉外税收收入统计及分析表》(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二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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