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
根据《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及我市实际,采取统一配送成品油方式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加油站,在青岛市范围内跨区(市)经营,需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由总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资料和非独立核算的加油站名称、经营地址、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方法等相关资料,报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审批确定。对已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单位,应统一按本通知规定重新进行审批确认。
(三)核定征收增值税问题。
加油站应按照财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加强会计核算。对会计核算不健全,主管国税机关可以根据所掌握的企业实际经营状况,依据《征管法》有关规定,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核定应纳税额。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
主管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加强加油站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对不符合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加油站,一律不得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每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一旬的用量。对已纳入防伪税控管理的,最高开票限额限定为万元版;对未纳入防伪税控管理的,每次最多发售一本千元版手工发票,实行验旧购新,并在防伪税控推行过程中优先安排推行使用。
(五)通过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问题。
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财务不作销售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但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应帐务处理。
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先行对购油单位开具收据。对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发票的,必须依据用户使用的加油卡或加油凭证的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用户用加油卡、加油凭证加油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作销售收入,计征增值税,不得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报表填制问题。
针对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对《管理办法》中的附表作了相应调整,并纳入《加油站税收管理手册》进行管理,各单位应按本通知所附表样,要求加油站如实填制、保管和报送。
附件: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