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成品油零售
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2]158号 2002年8月14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2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为认真贯彻执行《管理办法》及各项政策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领导,以高度的责任心切实抓好《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管理办法》,是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国务院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的统一部署,加强对加油站税收管理所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切实把贯彻落实《管理办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作为完成组织收入的重要举措来抓。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摸清所辖加油站的经营情况、税收管理状况、税负水平等相关信息,切实提高征管水平。同时,要积极向纳税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取得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使《管理办法》得以正确贯彻执行。
二、加强协作,以积极的态度做好加油站的专项整治工作。
实施《管理办法》是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要结合《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顿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发[2002]25号)有关精神,全面落实加油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征税情况,监督加油站凭合格成品油批发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抵扣成品油进项税额,在全面完成税控装置安装的基础上,抓紧做好加油机税控初始化的收尾工作,并把有关税收政策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落实到位。
三、关于加强加油站管理的几个具体问题。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
1、对5月1日以后新办的加油站,凡符合《管理办法》第二条所列条件的,一律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一般纳税人征收增值税。
2、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规定要求,对已取得青岛市人民政府财贸办公室颁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对一般纳税人转正、年审未达到销售额标准的,仍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
3、对符合《管理办法》第二条所列条件,但未按照主管国税机关要求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并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