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的通告
(市政告字[2002]5号 2002年8月15日)
为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我市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的尾气排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7625-93)、《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GB147616-93)及其他有关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凡新购和外地转入的机动车辆,尾气达不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辆行驶证和牌照。
三、在机动车辆年检中,尾气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年检手续。
四、市环境保护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对机动车辆的路(抽)检和抽检,对超标排放尾气的机动车辆,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严格按照国家《汽车报废标准》报废车辆,在未达到强制报废年限而尾气排放超标的机动车,按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