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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文物拍摄收费标准的复函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文物拍摄收费标准的复函
(川价函[2002]148号 二00二年八月十五日)


四川省文物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办理《四川省文物拍摄收费标准》的函(川文物博函(2002)17号)收悉,为了加强对文物拍摄的管理,经研究,现将文物拍摄的收费标准和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文物拍摄的收费范围限于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和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以及其它需要进行的拍摄。
  二、文物拍摄收费标准
  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1)保护范围内,一天以内1--4小时300元;超过4小时600元。
  (2)室内,一天以内1--4小时400元;超过4小时800元。
  2、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1)保护范围内,一天以内1--4小时250元;超过4小时500元。
  (2)室内,一天以内1--4小时300元;超过4小时600元。
  3、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1)保护范围内:一天以内1--4小时150元,超过4小时300元。
  (2)室内:一天以内1--4小时200元,超过4小时400元。
  4、因拍摄需要闭馆的,文物拍摄费按该馆全年日平均收入收取。
  5、馆藏文物
  一级文物:纸、绢类每件/次3000元;其它每件/次2000元。
  二级文物:纸、绢类每件/次2000元;其它每件/次1000元。
  三级文物:纸、绢类每件/次1500元;其它每件/次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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