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处置程序
1、企业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上报《改制方案》、《划转市直管经营用房所有权的请示》等有关材料。
2、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租用市直管经营用房的所有权主体部门报送有关材料。
3、市直管经营用房所有权主体部门对企业租用市直管经营用房的具体情况进行核实后,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资产评估状况进行认定。
4、市直管经营用房所有权主体部门同企业、企业主管部门签订《协议书》。
5、市体改办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后,下发批复文件。
6、企业持批复文件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划转市直管经营用房所有权手续。
7、企业持批复文件、房屋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到市财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四、关于区属及其下属企业租用市直管经营用房所有权的处置
(一)市内四区的区属及其下属企业租用的市直管经营用房,经市直管经营用房所有权主体部门和各区财政部门核实、认定后,可按照本意见第三条(一)款由区财政部门交纳全部补偿金后,按照有关程序一次性办理划转所有权手续。
(二)划转的市直管经营用房所有权作为区属或其下属企业占用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作价,参与企业改制。
五、非商贸流通系统的市属及其下属的国有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市供销社属及其下属的中小商贸流通企业租用市直管经营用房所有权的处置,可参照本意见采取一事一议办法办理。
六、市属及其下属企业租用机关、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等的商业网点房,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不得解除商业网点房租赁关系,不得提高租金标准。经双方协商同意,企业也可直接出资购买其租用商业网点房的所有权。
七、在本意见实施前市属及其下属企业已完成改制的,改制企业可直接出资购买现仍租用的市直管经营用房的所有权。购买价格以经资产评估核准值为基价。出售方为市直管经营用房所有权主体部门。出售的收入在抵补企业改制时的负资产后的结余部分由财政部门收取,纳入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经营收益”财政专户。
八、对列为市城市建设改造、文物保护和产权不清、政策规定限制处置等的市直管经营用房,不在此意见处置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