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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大连市处置国有中小商贸流通企业租用市直管经营用房所有权意见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办等部门
关于大连市处置国有中小商贸流通企业租用市
直管经营用房所有权意见的通知


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体改办、财政局、房产局、商业局制定的《关于大连市处置国有中小商贸流通企业租用市直管经营用房所有权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八月十六日

关于大连市处置国有中小商贸流通企业租用市直管经营用房所有权的意见


  为做好处置国有中小商贸流通企业租用市直管经营用房所有权的工作,解决国有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在改制中的困难,促进国有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连市商贸流通系统国有中小商贸流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改制中,通过交纳一定补偿金后,以划转方式取得其租用市直管经营用房(含直管公房、直管商业网点房,下同)的所有权。
  二、大连市政府授权市房产局为大连市直管公房所有权主体部门;授权市商业局为大连市直管商业网点房所有权主体部门。
  三、关于市属及其下属企业租用市直管经营用房所有权的处置
  (一)企业经资产(含租用市直管经营用房)评估和市直管经营用房所有权主体部门、企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可按资产状况的不同交纳补偿金:
  1、资不抵债的,以其租用市直管经营用房年租金额为计算标准,按零年交纳补偿金。
  2、资大于债而净资产抵扣职工及有关人员的安置费用不足的,以其租用市直管经营用房年租金额为计算标准,按8年交纳补偿金。
  3、资大于债且净资产抵扣职工及有关人员的安置费用有余的,以其租用市直管经营用房年租金额为计算标准,按15年交纳补偿金。
  (二)企业向市直管经营用房所有权主体部门交纳补偿金后,可按有关程序办理划转市直管经营用房所有权的手续。划转的市直管经营用房所有权作为企业占用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作价,参与企业改制。
  (三)市直管经营用房所有权主体部门收取企业交纳的补偿金,专款用于本系统下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改革中的职工分流安置等。市财政部门对此款项的使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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