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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关于制定医院病房床位和空调降温(取暖)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病房内配备的设施达不到附件规定同等级病房设施条件的,相应降低收费标准(每缺一项相应降低0.50--1.00元)。
  抢救室病房按同等同级病房标准收费,不准按监护病房标准收费。
  病房床位费以住院天数计算,一律计入不计出(即入院当天按一天计算收费,出院当天不计算收费)。个别医院病房类型不在附件之列,或需突破附件规定收费标准的,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审定。
  四、下列各项不准单独立项收费:
  1、普通病房的基本配置:床、床垫、床头柜、椅(或凳)、电风扇、蚊帐、被套、棉胎(或毯)、床单、枕头、枕套、病人衣服、热水瓶、洗脸盆、废品袋(或篓)、大小便器等日常生活用品。
  2、病人办理出入院手续,以及在住院期间的病历、被服换洗、更衣、测量身高、体重、呼吸、脉搏、血压、出入量记录、转科等;
  3、病房环境、病房内的配置用品和配备病人使用的物品的清洁卫生、消毒。
  五、医院在中请调整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时,应进行成本核算(成本核算暂按自治区物价局桂价费字(2000)244号《关于印发新增医疗项目收费标准成本测算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并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提供中请报告及审批部门认为应提供的其它资料。
  六、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医院报送的病房床位费标准进行审批时,应结合财政定项补助、医院总收支等情况,考虑社会承受能力、本地同等级医院价格水平、毗邻地区价格平衡等因素,在自治区规定的收费幅度内,合理确定具体床位费标准,并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七、医院必须按审批后的床位费标准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严禁超范围、超标准收费,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由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下文审批的部分医院病房床位费标准可继续执行。其它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医院病房床位费和空调降温(取暖)费收费标准(略)

                                       二00二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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