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关于制定医院病房床位和空调降温(取暖)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价费字[2002]346号 2002年8月6日)
各地、市、县物价局、卫生局,区直有关医疗机构、部队驻桂医院,柳州铁路局: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国家计委、
卫生部印发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 000]962号)、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价费字[2000]368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制定了《医院病房床位和空调降温(取暖)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医院病房床位和空调降温(取暖)收费管理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国家计委、
卫生部印发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2号)、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价费字[2000]368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非盈利性医疗机构住院病房床位和空调降温(取暖)的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院)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服务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等。
二、为适应不同消费层次患者的需求,县及县以上医院可建造或装修部分高档次的病房,配备较好的设施和设备。但必须保留总床位数的30%为普通病房床位,以照顾低收入的弱势群体住院治疗。
不提倡和鼓励医院贷款、集资建造或装修高档次的住院病房。
三、病房床位费和空调降温(取暖)费标准:床位费的制定,应从病房类型、使用面积、病房内配置的设施设备、病房周围的环境因素等方面综合考虑。空调降温(取暖)费按实际使用天数计收。门诊、输液等公共场所,以及手术、检查治疗不另收空调费。各类型病房的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需要严格隔离、消毒损耗大的传染病科、精神病科(院)、烧伤科,允许在同等同级病床的收费标准基础上每床每天加收2元。